根據沈價發[1999]59號文件規定,對因客觀原因造成無法依表計量、銹蝕、損壞的水表用戶,在水表未更換的情況下,居民用戶暫按每人每月4立方米(有淋浴設備)和3立方米(無淋浴設備)標準計量收費。